
一名男子酒后在街上误认熟人,拍了陌生女子的后背,事后发现认错人并当场道歉。但被误认的女子认为自己的人格权益受到损害,在报警未果后将该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男子需向女子书面赔礼道歉实力强大的配资公司,但驳回了女子关于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2026年5月7日20时33分,赵某在资阳市一家奶茶店门口与友人聊天,背对道路。梁某酒后经过,误以为赵某是熟人,伸手拍击她的左肩后背。赵某转头发现并不认识对方,梁某立即道歉称认错人,随后离开现场。当晚22时04分,赵某向派出所报警,称遭到醉酒男子摸后背,感觉被猥亵。警方调查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猥亵案件立案标准,不予立案。
之后,赵某两次到医院就诊,病历显示她因受惊吓出现失眠、心慌等症状,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共花费32.95元。赵某认为梁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宁,遂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登报道歉,并赔偿医疗费32.9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未经确认身份便拍人后背打招呼,行为确实不够稳重,但结合触碰部位、方式、时长以及认错后立刻致歉的情况,难以认定梁某存在猥亵或侵害人格尊严的主观意图,接触尚属熟人之间的一般性社交范围。梁某同意书面道歉,法院予以准许;赵某主张的登报道歉、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一审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梁某书面向赵某道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梁某“认错人”的说法缺乏客观证据,且其触碰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持续的精神痛苦和睡眠障碍,请求改判支持医疗费32.9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梁某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供。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梁某是否应当承担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经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猥亵,不予刑事立案。从行为细节看,梁某仅拍击肩背位置,接触方式简单短暂实力强大的配资公司,看清对方不是熟人后第一时间道歉,解释合理。梁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过错程度极低,不构成对赵某人格尊严的侵害。因此,一审驳回赵某赔偿诉求并无不当。最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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